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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杠杆网站查找最近其所在券商内部发布通知称
发布日期:2024-06-21 09:59    点击次数:193

  从业人员家属股票账户管控趋严?有券商发通知:员工配偶、父母不得在外部券商有股票账户炒股杠杆网站查找

  王海慜

  记者获悉,最近华东地区某券商内部发布通知称,在今年6月底之前,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需要将股票账户销户或转托管至公司营业部,不得在外部券商有股票账户。

  据了解,此前,要求员工对其家属的证券账户有关信息进行申报是券商行业的常规操作。但业内不少券商并没有硬性规定员工必须要将家属的账户转移至公司营业部下。

  近年来,因利用亲属账户炒股而被处罚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在少数。目前部分券商对员工家属股票账户的严格管控或预示,行业对于从业人员利用亲属账户进行违规操作的监管有趋严的迹象。

  券商要求员工亲属股票账户销户或转托管

  华东地区某券商内部人士日前向记者表示,最近其所在券商内部发布通知称,2024年6月30日前,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股票账户销户,或转托管至公司营业部,不得在外部券商有股票账户。根据通知,公司还可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前调整上述截止日期。

  该券商人士表示,其所在券商未来还会定期对营业部员工亲属账户开设情况定期抽查,如果发现问题会扣营业部的合规分,而这会让营业部比较重视这项工作。

  对于上述做法的合理性,某券商合规人士向记者表示,外规有要求券商对员工和利害关系人证券账户进行管理,券商一般会要求托管至本公司营业部,或者要求定期申报交易流水。

  事实上,一些要求严格的券商在前些年,已经规定员工需要将家属的账户托管至公司营业部或者注销。

  据媒体报道,早在2017年,安信证券(现国投证券)曾以加强员工及相关人员股票账户管理的名义,内部发文要求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有股票账户的,必须且只能托管在本公司,在其他券商的账户必须注销。此外,在2019年,东莞证券也曾发布过类似的规定。

  据了解,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限制证券从业人员的家属买卖股票,但有规定要求券商对其员工配偶等利害关系人的证券、基金投资行为加以管控。

  202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从业人员利用亲属账户违规炒股呈多发状态

  虽然监管要求券商建立起对从业人员相关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制度,然而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行业各券商对于从业人员家属股票账户的管理要求并不一致。

  据悉,要求员工对其家属的证券账户有关信息进行申报是证券行业的常规操作。但也有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其所在的券商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将家属的账户转移至公司营业部下。

  上海地区某券商内部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我们只是要求对家属账户进行日常报备,没有这样严格的规定。

  西部地区某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其所在券商并没有硬性规定员工需要将家属的账户托管至公司营业部或者注销,但从今年起,需要将家属账户的有关情况进行申报。

  有分析认为,一些券商之所以会针对员工家属的股票账户出台上述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对内部员工借亲属账户炒股的行为加强监管。

  严格来说,借用他人账户进行炒股,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不过,近年来,利用亲属账户违规炒股被罚的证券从业人员却不在少数。例如,2022年12月,河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靳某获知关于某个股的未公开信息,告知其父亲并指导交易,累计成交411.06万元。最终,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靳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同样于2022年12月,深圳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信证券前员工王某迪在2019年6月入职国信证券营业部后,控制使用母亲和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两年半时间累计交易近2500万元,却以亏损约22万元告终。不但丢了工作,还被处罚5万元。

  此外,同年11月,深圳证监局称,国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黎某毅使用父亲、母亲和配偶账户组总成交金额1832.46万元,盈利10.08万元。最终黎某毅被没收违法所得10.08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信息,上述王某迪、黎某毅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规定。

  近期部分券商对员工家属个人股票账户加以更为严格的管控或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行业对于从业人员利用亲属账户进行违规操作的监控将趋于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采访中,有券商员工向记者表示,相比普通员工炒股杠杆网站查找,建议监管对券商管理层家属的股票账户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